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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120急救中心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作者: 市120急救中心 发布时间:2016-12-29 09:59 来源: 行政办 阅读次数:
   根据国务院、省委省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我中心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一、信息组织机构及工作分工 我中心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掌握信息公开工作要求,组织、协调、监督全中心信息公开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承办中心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具体承担信息公开工作的协调和管理。

  

  中心办公室是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开展全中心信息公开工作,会同有关内设机构提供可公开的卫生信息。负责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组织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及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负责建立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制和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工作规程,负责受理财政信息的依申请公开工作。

  中心办公室、人事科、急救科、调度科、培训科等有关职能科室(单位)负责按要求组织提供信息。中心办公室负责将可公开信息的汇总提请中心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

      二、信息公开种类、公开方式

      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主要有以下8类:

  1、概况信息。包括本机关总体情况,机构职能,领导简历、分工和重要活动、讲话等。

  2、党团建设。包括中心党团组织架构,重要学习活动报道,党团业务等信息。   

  3、法规文件。包括本机关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它有关文件。   

  4、调度动态。包括如何正确拨打120急救电话、调度信息量统计数据、投诉电话、投诉处理、调度系统升级改造等信息。   

  5、急救动态。包括急救科重要事件、出诊纪实、急救站点建设等最新动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公告、公示;综合性和阶段性统计数据。   

  6、人事信息。包括领导干部任免公告;新职员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职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表彰和奖励。   

  7、财务信息。包括财政预决算及审计情况;集中采购项目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税收政策及税收工作情况。  

  8、培训动态。包括培训科举办培训班通知、收费备案信息、举办培训班通讯稿件、新项目引进等信息。 

  9、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除上述8类信息以外的本机关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具体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海口市120急救中心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海口急救网)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本机关主要办公场所进行查阅,查问地点:海口市龙华区椰海大道274号;开放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00;联系电话:0898-33363559

  三、信息保密审查 中心信息保密审查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进行审查,同时严格《海口市政府信息管理中心》进行公开,要做到信息自觉公开、随时更新,不失密、不泄密。    

  

  四、依申请公开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自200881日起正式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等公示如下:   

  受理机构:海口市120急救中心办公室   

  办公地址:海口市龙华区椰海大道274   

  联系电话:0898-33363559   

  传真号码:0898-33363559   

  邮政编码:570311   

  电子邮箱:hk120emc@163.com   

  受理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程序   

  1、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填写《海口市120急救中心信息公开申请表》(样表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本机关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下载电子版。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申请人可通过下列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 

  2)通过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当场提出申请。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的,需出具单位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2、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表》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完备,可以当场受理的,当场受理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对于要件不完备的,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   

  本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按规定程序对申请行进审查,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可延长15个工作日。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一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三)不予公开的信息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汇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监察室投诉。   

  监督电话/传真:0898-33363559   

  通信地址:海口市120急救中心   

  邮政编码:570311   

  接待投诉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六、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网站海口市120急救中心官网以及依法指定的信息查阅场所查阅。

  七、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中心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事业机关单位职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未按照规定的公开范围和期限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以及不及时更新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的;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拖延办理,或者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及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三)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不履行保密审查义务的,或者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以及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未按时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六)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条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主要负责人,视情追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责任追究方式为:

    (一)责令改正;

    (二)诫勉谈话;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效能告诫;

    (六)调离工作岗位。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情节严重的,依照《行政事业单位职员处分条例》规定,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由同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加强沟通协商,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行为进行调查,及时对违反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处理。

    第五条 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有关责任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也可以直接向作出处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八、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组织领导情况。是否指定或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是否明确有领导主管、有   专人负责。

     ()制度规范化建设情况。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是否健全新闻发布制度;是否建立健全监督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制度等。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情况。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否具体、全面;是否在政府门户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是否及时更新。

     ()公开的范围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问题。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情况。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或群众投诉。

     ()监督和保障情况。是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是否按时编制、公布年度工作报告;是否依法实施责任追究;是否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管理。

     第四条 考核形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现场查看、参考群众评议结果等。

     第五条 考核方法包括日常检查、半年抽查、年终考核。

     第六条 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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